理事会
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
会 长
曹远军
副会长
常壮、李屹、黄晓行、崔增平、陈国兴、王莉、隋辉、刘璇、贺传盛、房华、阴秀文
名誉会长
孙长江、于振森
秘书长
杨 越
副秘书长
安绮、周裕群、赵祥博、姚健
常务理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莉、王守贵、王忠原、任焕宇、刘璇、刘东亚、孙迪、阴秀文、李屹、张蕊、张立夫、张成铭、陈国兴、金威、房华、贺白雪、贺传盛、高健、郭挺睿、黄敏、黄晓行、曹远军、常壮、崔扬、崔增平、隋辉、蒋强
理 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浩、于晓彬、马俊龙、王飞、王帅、王凯、王莉、王蕾、王长峥、王丹姝、王守贵、王忠原、王思聪、王晓轩、王新阳、石铁岩、田小宇、田晓东、兰景新、吕慧、任焕宇、伊俊海、刘学、刘璇、刘大川、刘天扬、刘东亚、刘艳敏、刘培方、孙旭、孙迪、阴秀文、李屹、李坤、李瑛、李超、李晶、李宏源、李国荣、李法婕、杨跃跃、肖戈霏、宋亦多、张伟、张蕊、张立夫、张成铭、张艳彦、陈国兴、陈婉夏、陈维民、范德军、林琳、罗志威、岳宁、金威、金文权、周琳、房华、姚健、贺白雪、贺传盛、袁君君、贾艳玲、高健、高瑞伏、郭挺睿、黄敏、黄晓行、曹远军、常壮、崔扬、崔波、崔增平、隋辉、蒋喆、蒋强、储世强、雷蕾、路畅、潘莹莹
沈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5年8月24日沈阳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沈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活动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沈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易游游戏平台:省律师协会、易游游戏平台:省司法厅、沈阳市司法局、市律师代表大会、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研究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分析律师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全市律师行业管理、业务发展以及律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行业工作规则;
(五)研究设置、调整、合并、增设和撤销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选任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六)研究设置、调整秘书处的工作部门,定期听取秘书处工作情况汇报;
(七)审议会费收支预决算;
(八)研究决定秘书处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和会议议题、会议地点及会议时间,由秘书处提出、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重要议题,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形成书面材料,于会议召开7日前提交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接到会议通知和材料后,需就讨论的议题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于会议召开前3日送交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
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对有关事项可以采取网上表决的办法。网上表决的事项应至少提前10日将表决内容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形式发送至常务理事,并由秘书处采用短信、电话方式通知常务理事,有意见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并表达是否对其他事项同意;放弃表决的,应当明示;同意的,可以不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邀请省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出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出境、出差、生病等事由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书面请假。请假申请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交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在常务理事会议上,常务理事应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会议形成决定,实行表决制。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就会议议题送交书面意见,作为参考意见。
第十三条 对所议事项可以提出保留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常务理事必须共同遵照执行,且不得对外泄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参加常务理事会议情况实行登记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席的予以通报。无故缺席累计两次的,自动免除其常务理事职务。常务理事会可以提请理事会重新增补。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会议纪要制度。
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的主要内容;
(五)会议表决情况;
(六)会议决议、决定。
会议纪要由秘书处负责制作,并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送达至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六条 对常务理事会议形成的决议,由会长或副会长签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认真执行。全体常务理事应带头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重要决议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要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律师执业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听取和收集广大律师的意见和反映,并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建议。每位常务理事任期内应完成1项课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沈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7年8月26日沈阳市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沈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四)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律师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八)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九)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
(十)罢免、增补或更换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议题,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七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必须由理事本人出席,因出境、出庭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决议的事项如果与某位理事或某位理事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该名理事应当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由常务理事会签发回避决定书,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 在理事会上,全体理事应当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就会议议题和决议事项送交书面意见。但其意见在会议决议中不作统计。
第十条 对理事会所议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全体理事必须共同遵照执行,且不得对外泄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理事会可以邀请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出席,监事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对理事参加理事会情况进行登记,对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予以通报;缺席二次以上的,理事职务自动免除。
第十三条 对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由会长或副会长签发。市律协秘书处、各代表处、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遵照执行;全体理事应带头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重大决议,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