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
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
会 长
曹远军
副会长
常壮、李屹、黄晓行、崔增平、陈国兴、王莉、隋辉、刘璇、贺传盛、房华、阴秀文
秘书长
杨 越
副秘书长
安绮、周裕群、赵祥博、姚健
常务理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莉、王守贵、王忠原、任焕宇、刘璇、刘东亚、孙迪、阴秀文、李屹、张蕊、张立夫、张成铭、陈国兴、金威、房华、贺白雪、贺传盛、高健、郭挺睿、黄敏、黄晓行、曹远军、常壮、崔扬、崔增平、隋辉、蒋强
理 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浩、于晓彬、马俊龙、王飞、王帅、王凯、王莉、王蕾、王长峥、王丹姝、王守贵、王忠原、王思聪、王晓轩、王新阳、石铁岩、田小宇、田晓东、兰景新、吕慧、任焕宇、伊俊海、刘学、刘璇、刘大川、刘天扬、刘东亚、刘艳敏、刘培方、孙旭、孙迪、阴秀文、李屹、李坤、李瑛、李超、李晶、李宏源、李国荣、李法婕、杨跃跃、肖戈霏、宋亦多、张伟、张蕊、张立夫、张成铭、张艳彦、陈国兴、陈婉夏、陈维民、范德军、林琳、罗志威、岳宁、金威、金文权、周琳、房华、姚健、贺白雪、贺传盛、袁君君、贾艳玲、高健、高瑞伏、郭挺睿、黄敏、黄晓行、曹远军、常壮、崔扬、崔波、崔增平、隋辉、蒋喆、蒋强、储世强、雷蕾、路畅、潘莹莹
沈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5年8月24日沈阳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沈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活动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沈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易游游戏平台:省律师协会、易游游戏平台:省司法厅、沈阳市司法局、市律师代表大会、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研究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分析律师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全市律师行业管理、业务发展以及律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行业工作规则;
(五)研究设置、调整、合并、增设和撤销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选任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六)研究设置、调整秘书处的工作部门,定期听取秘书处工作情况汇报;
(七)审议会费收支预决算;
(八)研究决定秘书处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和会议议题、会议地点及会议时间,由秘书处提出、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重要议题,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形成书面材料,于会议召开7日前提交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接到会议通知和材料后,需就讨论的议题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于会议召开前3日送交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
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对有关事项可以采取网上表决的办法。网上表决的事项应至少提前10日将表决内容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形式发送至常务理事,并由秘书处采用短信、电话方式通知常务理事,有意见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并表达是否对其他事项同意;放弃表决的,应当明示;同意的,可以不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邀请省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出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出境、出差、生病等事由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书面请假。请假申请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交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在常务理事会议上,常务理事应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会议形成决定,实行表决制。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就会议议题送交书面意见,作为参考意见。
第十三条 对所议事项可以提出保留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常务理事必须共同遵照执行,且不得对外泄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参加常务理事会议情况实行登记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席的予以通报。无故缺席累计两次的,自动免除其常务理事职务。常务理事会可以提请理事会重新增补。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会议纪要制度。
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的主要内容;
(五)会议表决情况;
(六)会议决议、决定。
会议纪要由秘书处负责制作,并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送达至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六条 对常务理事会议形成的决议,由会长或副会长签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认真执行。全体常务理事应带头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重要决议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