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
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监事会
监事长
阚雪飞
副监事长
杨波、邢春宇、曾祥辉、李鹏远
监 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野、王永森、王佳欢、邢春宇、刘荣途、李鹏远、杨波、何晶波、张薇、段红梅、崔永亮、彭程、曾祥辉、阚雪飞、翟婷婷
沈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5年8月17日沈阳市律师协会五届监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6月30日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正,2020年7月16日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22年11月9日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履行沈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沈阳市律师理事会工作的监督,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沈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并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执业律师担任,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理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席若干人,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工作由主席负责。
违反《沈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五条、第十七条或者自愿辞去监事的,监事资格自动终止,并通报监事会。
空缺的监事由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推荐后任职。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秉承客观公正、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工作原则,并依据本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律师和律师代表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分为由监事会所确定的对专项事务的监督和对日常一般性事务的监督。对于专项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指派监事专人负责;对于一般性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临时指派监事负责。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热爱律师事业,品行端正,思维开阔,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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