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沈阳市律师协会章

(2018年3月5日,沈阳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修订

2024年10月29日,沈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依法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易游游戏平台: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沈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市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法对本会会员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沈阳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本会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沈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本会接受易游游戏平台: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二)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沈阳市律师协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沈阳市律师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可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四)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 本会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六) 本会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第六条  本会中文名称:沈阳市律师协会,简称:沈阳律协;英文名称:Shenya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YLA。

本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18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制定并负责律师执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的监督实施;

(三) 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

(五)组织会员开展经验交流、业务研讨和培训、继续教育、课题研究等;

(六) 进行会员登记,负责会员日常管理;

(七) 调查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和举报,受理律师申诉;

(八) 制定会员奖惩办法并监督实施;

(九) 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十一) 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扩大行业对外影响,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

(十二) 建立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三) 拓展律师服务领域,为律师参政议政、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支持;

(十四) 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 沟通、协调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环境;

(十六) 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七) 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八) 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十九) 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二十)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 沈阳市司法局及易游游戏平台: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凡在本市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在本市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五) 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六) 通过本会提出立法、司法、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七)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

(五) 履行培训义务;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八)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 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十) 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团体会员享有第九条第(二)至(八)项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四)教育个人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八)维护个人会员执业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十)按规定交纳和代收会费;

(十一)制定、修改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指导和实习管理;

(十二)对个人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十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在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已经注销的,个人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个人会员在担任本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职务期间,会员资格终止的,其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其担任的本会其他职务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换届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预备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组成。

主席团是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会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人选。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

(一) 不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 任期内累计二次无故不参加代表大会或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 任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 调到其他省市执业的。

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或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通过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六) 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 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八) 审议律师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九) 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任期四年。

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新任理事不少于当选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 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 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

(四) 制定律师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 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聘请名誉会长;

(六) 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 罢免、增补或更换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八) 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 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 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动免除:

(一) 不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 任期内累计二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及常务理事职责的;

(三) 代表资格终止的;

(四) 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存在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影响律师声誉的。

理事及常务理事职务免除经会长办公会议确认后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通告。

空缺的理事名额,由会长办公会议在律师代表中提名候选人,提请理事会进行等额补选。

空缺的常务理事名额,由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中提名候选人,提请常务理事会进行等额补选。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 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人选;

(二) 决定设置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部门;

(三) 决定本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确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 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六) 讨论决定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工作要点;

(七) 研究决定本会重大开支和有关发展的重大问题;

(八) 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九) 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会长指定或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 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

(六) 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负责召集。

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常务理事会议题,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遵纪守法、诚信勤勉、以身作则,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建议,自觉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名单应报沈阳市司法局和易游游戏平台: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执业律师担任。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人员不得同时担任理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工作由监事长负责。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换届新任监事不少于当选监事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费的收支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指定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九)批准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辞职;

(十) 监督有重大影响本会的专项事务,以及本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 列席本会各项会议;

(二) 听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 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  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 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 对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督对象在接到监事会建议时,应当及时向监事会通报对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未采纳建议的理由。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 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动免除:

(一) 不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 任期内累积二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会职责的;

(三) 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存在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影响律师声誉的;

(五)不再具有本市律师执业身份的。

 

第七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的体制。秘书处为本会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可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公开招聘,其报酬由会费支付。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本会的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 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

(四) 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和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

(六) 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七) 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召开重要会议,秘书处应邀请沈阳市司法局派员列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内设机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人选产生之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委员会相关职责。

主任可以连任,但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相关规则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据本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表彰、通报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推动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 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省、市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五)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义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会好评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 违反《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 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 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 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六) 有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四十七条  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九章    经  费

第四十八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本会按规定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根据上级律师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使用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聘请审计部门对本会财务工作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会费应主要用于:

(一)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 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三) 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 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 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六) 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七) 开展律师国际交流活动,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律师组织的交流;

(八) 律师宣传工作;

(九) 向易游游戏平台: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 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支出;

(十一) 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 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救助;

(十三) 聘用工作人员的薪金性支出;

(十四)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五十三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本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会费(包括利息)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分配,不得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保留或者享有向本会投入财产的任何权利。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易游游戏平台:省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后,本会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 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 在其他必要情况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提议。

本章程修改的有关建议应当事先征求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沈阳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