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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沈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管理办法


沈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面试考核考官管理办法

(2024年5月7日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管理工作,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考官队伍,保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及《沈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以下简称“考官”)是指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易游游戏平台:省律师协会以及沈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有关规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 本会实习与执业考核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实考委”)负责组建考官库和考官的管理。

第二章 考官条件

第四条 考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热心行业管理工作,具有奉献精神,能够按时参加本会安排的考核任务;

(六)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考官职责;

(七)具备本会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遴选为考官:

(一)曾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

(二)曾受到过党纪处分的;

(三)曾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的;

(四)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曾经被取消考官资格的;

(七)本会认为不宜担任考官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以下条件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遴选为考官: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曾任或现任市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或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

(三)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三章 考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考官的权利、义务:

(一)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按时地完成面试考核工作,保证实习面试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二)自觉遵守面试考核工作纪律和面试考核的相关规定;

(三)公正廉洁,自觉维护考官的权威和声誉;

(四)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面试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五)对面试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应当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提供的案件、业务材料信息、考核小组引用的其他信息等;

(六)严格执行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有关回避、监督等制度规定;

(七) 不得利用考官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利益;

(八)对实考委或面试考核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九)本会对参加面试考核工作的考官依照工作量给予一定的补助津贴;

(十)法律法规和本会规定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章 考官的聘任、取消和终止

第八条 实考委负责考官遴选、聘任的具体工作。考官遴选、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本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考官,由实考委初步遴选确认名单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最终入选人员名单。

第十条 考官履职无任期限制,不受本会换届的影响。

考官实行动态管理。实考委可以根据面试考核工作需要,适时补充聘任考官。

第十一条 实考委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考官,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如下处理:

(一)口头批评:由实考委主任在全体会议上点名提出批评;

(二)建议请辞:由实考委主任会议作出决议后,向考官单独宣布,不主动请辞的将取消考官资格;

(三)取消考官资格:由实考委主任会议作出决议,报沈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备案。

第十二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的,将被建议请辞或取消考官资格:

(一)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实考委组织的会议、培训的;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面试考核工作的;

(三)不服从实考委工作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面试考核工作纪律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考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未在本市登记执业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五)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六)其他不宜担任考官的情形。

第五章 考核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实考委根据当期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人数,从考官库中随机选取考官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当期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并指定1名考官为组长。

第十五条 实考委应当提前7日通知考官面试安排(因考务工作调整,可提前3日通知考官面试安排),考官应当妥善安排时间,准时参加面试。

第十六条 考官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当期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考官独立评判,不受干预。

第十七条 考官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保持公正、中立的形象。

第十八条 考官应当尊重其他考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得替实习人员向其他考官说情;不得探询其他考官面试考核的情况和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考核小组的各项工作,接受实考委的指导监督,考官在进行面试考核工作过程中,有违反相关面试考核规则、规程、流程等行为的,实考委有权制止、纠正。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考官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安排为相关实习人员的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曾经考核过该名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

(四)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考官在面试考核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规范行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全国律师协会、易游游戏平台:省律师有关面试考核规定的考官,由本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